面對民眾的質疑,主計處很快發布「說明文」。然而,主計處一些疏漏並未在該文中詳述。文本將揭開主計處計算國民幸福指數的缺失,並列出相關數據一同比較。
針對綜合指數的限制,請見〈從人類發展指數探討綜合指數〉一文。OECD美好生活指數為了使參與國都能一同比較,只能選擇少部分的數據,結果必然使「鑑別度」有限,這便是綜合指數的缺點。美好生活指數如同人類發展指數一樣,每個類別底下的指標過少,使得評分不盡然反映類別名稱,例如人均餘命只是簡單的人口統計,並無法反映醫療服務水平相近的先進國家之間民眾的健康水平,如果並未大幅度擴增指標,那麼「健康」這個類別名稱也就形同為數據所貼上的「標籤」罷了。事實上,OECD美好生活指數的意義在於綜合指數的本質──「展示窗」,透過計算綜合指數吸引更多人使用其資料庫或閱讀其報告,而綜合指數是否真的能反映名稱──如美好生活指數的「美好」,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主計處的四個缺失簡述如下:
一、自行選擇類別與權重計算
OECD美好生活指數是由使用者自行選取類別與設定權重的「互動式」綜合指數,儘管無法選擇每個類別底下的基本指標及其權重。主計處直接選擇所有類別,並將所有類別取相同的權重計算,是違反了美好生活指數的「互動」原則。幸好主計處已在說明文中加註美好生活指數原先的互動原則。
二、購買力平價指數的估算方式不良
主計處附有資料來源,其估算民間消費PPP的資料來源是世界銀行2005年國際比較計畫之結果報告、以及IMF之世界經濟展望資料庫。從前者可取得基準年的民間消費PPP,而從後者可取得美國的GDP平減指數。由此來看,主計處是以GDP平減指數來估算非基準年的PPP(購買力平價指數相關說明,請見〈購買力平價指數計算方法簡介〉一文)。事實上,PPP的估算方式盡可能應用相同支出項目的平減指數來估算,除非找得到更好的估算指標。OECD乃以「調和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來估算民間消費PPP,然而主計處未編列之,故應求其次使用民間消費平減指數估算之,而非使用GDP平減指數。台灣的民間消費平減指數逐年微幅增加,但GDP平減指數卻是逐年下降,故由GDP平減指數使估算之,必定會失真,而使平減後的數值被高估。如主計處由GDP平減指數所估算的民間消費PPP為19.234台幣/美元,但由民間消費平減指數所估算的民間消費PPP應為21.182台幣/美元。因此,台灣消費物價水準應為美國的67%,而非主計處所計算的61%。
三、使用不當的數據
其一,OECD美好生活指數「所得」類別第一項基本指標「平均每人家戶部門調整後之可支配所得淨額」乃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實際個體消費相關說明請見〈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但主計處卻以「被扭曲」的民間消費PPP19.234台幣/美元平減之。由實際個體消費平減指數所估算的實際個體消費PPP為18.334台幣/美元,因此主計處所計算之值是被低估的。其二,「工作」類別第三項基本指標是「薪資報酬除以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為2011年固定價格,以2011年民間消費PPP平減」,但主計處卻使用「總報酬除以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為當期價格,以當期民間消費PPP平減」,而使數值遠高於OECD之標準。此外,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應以平均經常工時計算,但主計處求其次直接將部分工時員工視為半個全時員工計算之,而使數值略高於OECD標準。主計處所列之值為40,015美元,但按照OECD標準,應為32,227美元。
雖然主計處未使用恰當的數值,但並未大幅影響排名。改進上述缺失,台灣在「所得」類別依然高居第四,而在「工作」類別由主計處所計算的第10名下修至第15名。為何台灣能有如此表現?數字表現好,民眾真的就比較「幸福」嗎?
§ 目錄
…… Part I. 所得與財富
…… Part II. 美好生活指數與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之比較
…… 附錄、台灣歷年所得與財富
〔表格〕
表一、OECD先進國家與台灣之生活滿意度、財富、與所得比較
表二、生活滿意度、生活水準、財富、與所得之相關分析
表三、美好生活指數特定類別與社會永續發展指數特定主項目之比較
表四、人才、健康、與民主之相關分析
註:本文之相關分析,顯著水準 α=0.05
〔圖片〕
圖一、所得與財富 VS 生活滿意度
圖二、所得與財富 VS 生活水準
圖三、家戶所得 VS 家戶金融性財富
圖四、家戶所得 VS 家戶物質福祉
圖五、薪資報酬 VS 平均薪資
圖六、薪資報酬 VS 員工物質福祉
圖七、美好生活指數 VS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附錄圖一、各部門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之一),2000年=100
附錄圖二、各部門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之二),2000年=100
附錄圖三、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佔NDI比例(%):家戶部門 VS 政府部門
附錄圖四、金融性資產與負債,與NNI之比值,2000年=100
附錄圖五、實質所得與物價,2000年=100
附錄圖六、實質所得(之一),2011年價格
附錄圖七、實質所得(之二),2011年價格
Part I. 所得與財富
美好生活指數「所得」類別分數與生活滿意度之間的相關性沒有統計上的意義(表二),許多所得別分數得分較高的國家,其生活滿意度卻相對較低,如台灣的所得類別分數雖然高居第四,但生活滿意度排名卻位居後段(圖一)。同樣是綜合指數,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中的「生活條件」類別分數卻能和生活滿意度達到高度相關(表二)。從財富統計與國民所得統計的趨勢比較中,不難發現兩者是脫節的(附錄圖一至圖五)。更有趣的是,台灣國民所得統計中的所得指標,無論與薪資調查中的平均薪資,或是家庭收支調查的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與平均數,皆呈現脫節的情勢(附錄圖五至圖七),更不用說財富統計與此脫節的程度令人「嘆為觀止」!
OECD為了讓比較國家之間的數據格式統一,而以國民所得統計與財富統計數據作為「所得」類別底下的基本項目,且同樣以國民所得統計作為「工作」類別底下的基本項目之一。然而,國民所得統計與財富統計與民眾的感受通常是差之千里的。此外,為了方便跨國比較,而使用PPP指數(實際個體消費PPP與民間消費PPP)平減,無視所得結構,好處只有消除匯率波動而已(表一註七)。因此,空有統一的格式,而無太大的參考價值,讓數據成為「為了比較而比較」的工具。很諷刺的是,主計處依循OECD美好生活指數架構發表「國民幸福指數」,竟然是政府的政策之一。OECD編製美好生活指數乃是作為「展示窗」之用,而台灣政府如此作為無疑是「數字治國」。
2014年美好生活指數所得類別新數據,請見〈2011年各國物價調查〉一文!
資料表:
-BLI_SSDI 2013/8/31建立
圖一、所得與財富 VS 生活滿意度
縱軸數值:說明請見「表一」底下之註解一。
橫軸數值:取自資料表 BLI_SSDI。台灣橫軸數值高居第四,但縱軸數值卻位於排名後段。
圖二、所得與財富 VS 生活水準
縱軸數值:取自〈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一文。在國在圖二和圖一上的分布非常接近,這是因為SSDI生活條件類別分數和生活滿意度有很高的相關度。相當有趣的是,SSDI生活條件類別底下並沒有生活滿意度相關指標,都是客觀數據,卻能和主觀的生活滿意度達成高度相關!
國家 | 生活滿意度 指數 |
所得類別 指數 |
家戶財富 US$, PPP |
家戶所得 US$, PPP |
HMWB US$, PPP |
薪資報酬 US$, PPP |
平均薪資 US$, PPP |
EMWB US$, PPP |
---|---|---|---|---|---|---|---|---|
![]() | 1.000 | 0.313 | 31,182 | 21,201 | 32,300 | 37,290 | 37,208 | 35,100 |
![]() | 0.976 | 0.387 | 6,905 | 31,459 | 46,500 | 43,990 | 47,645 | 49,700 |
![]() | 0.959 | 0.466 | 44,889 | 26,242 | 34,500 | 37,094 | 39,473 | 41,500 |
![]() | 0.952 | 0.781 | 99,209 | 30,060 | 38,600 | 50,323 | 45,574 | 41,400 |
![]() | 0.950 | 0.398 | 36,184 | 24,682 | 38,300 | 45,802 | 49,947 | 44,700 |
![]() | 0.893 | 0.587 | 63,852 | 28,194 | 35,600 | 42,253 | 35,601 | 36,100 |
![]() | 0.860 | 0.335 | 33,421 | 21,892 | 28,400 | 30,420 | 29,822 | 31,200 |
![]() | 0.851 | 0.552 | 66,869 | 25,493 | 34,200 | 44,321 | 49,215 | 41,200 |
![]() | 0.833 | 0.354 | 22,335 | 25,739 | 33,100 | 36,468 | 39,395 | 38,600 |
![]() | 0.827 | 0.524 | 47,458 | 28,852 | 34,200 | 43,688 | 46,087 | 37,800 |
![]() | 0.823 | 0.455 | 32,178 | 28,884 | 35,000 | 43,908 | 42,306 | 43,200 |
![]() | 0.792 | 1.000 | 115,918 | 38,001 | 33,100 | 54,450 | 49,605 | 41,300 |
![]() | 0.750 | 0.357 | 49,240 | 19,120 | 20,800 | 28,629 | .. | .. |
![]() | 0.735 | 0.348 | 27,378 | 24,104 | 30,100 | 50,109 | 42,527 | 42,700 |
![]() | 0.731 | 0.609 | 74,007 | 26,874 | 32,000 | 44,321 | 46,629 | 35,200 |
![]() | 0.700 | 0.560 | 62,965 | 26,904 | 30,900 | 44,743 | 44,127 | 41,700 |
![]() | 0.657 | 0.733 | 66,917 | 35,517 | 48,200 | 52,847 | 43,792 | 45,400 |
![]() | 0.588 | 0.512 | 44,938 | 28,799 | 31,400 | 39,593 | 47,632 | 37,000 |
![]() | 0.542 | 0.510 | 46,520 | 28,310 | 31,500 | 37,505 | 38,719 | 38,800 |
![]() | 0.442 | 0.220 | 26,036 | 17,337 | 23,100 | 35,406 | 39,747 | 34,500 |
![]() | 0.404 | 0.299 | 21,636 | 22,847 | 23,000 | 34,769 | 32,524 | 31,000 |
![]() | 0.382 | 0.162 | 14,749 | 16,957 | 17,600 | 19,312 | 17,881 | 17,500 |
![]() | 0.342 | 0.125 | 7,798 | 16,682 | 16,200 | 19,335 | 17,860 | 18,000 |
![]() | 0.332 | 0.667 | 101,974 | 23,020 | 22,700 | 32,227 | 24,829 | 24,900 |
![]() | 0.318 | 0.216 | 18,065 | 19,119 | 23,300 | 32,480 | 23,201 | 19,600 |
![]() | 0.303 | 0.476 | 55,255 | 24,216 | 26,400 | 33,947 | 34,954 | 30,300 |
![]() | 0.272 | 0.565 | 74,966 | 24,147 | 26,400 | 35,143 | 37,830 | 39,900 |
![]() | 0.204 | 0.060 | 8,802 | 12,800 | 13,600 | 17,323 | 15,246 | 15,500 |
![]() | 0.085 | 0.267 | 28,408 | 19,366 | 17,500 | 24,384 | 22,567 | 21,900 |
![]() | 0.000 | 0.218 | 13,428 | 20,440 | 18,900 | 28,011 | 35,481 | 30,600 |
- 生活滿意度:為2012年之數值,取自〈北歐模式〉一文之「資料一、民主與生活滿意度」,相關說明請見該文「表一」底下之註解。資料來源與美好生活指數之「生活滿意度」類別相同,差別在於此處是多項指標之平均,而美好生活指數僅採用單一指標。
- 所得類別:由「家戶所得(註四)」與「家戶財富(註三)」數值常態化後之算術平均值。
- 家戶財富:為2010年平均每人家戶部門(包含對家戶服務之民間非營利機構NPISH)金融性財富,以民間消費PPP平減。金融性財富為金融性資產負債餘額表當中「資產」減「負債」所求得之值。富人將房市交易之鉅額資本利得用來炒作金融商品,再加上過高的房價使民眾無力購屋,就能使「家戶財富」大幅增加。如表二所示,「家戶財富」與「生活滿意度(註一)」之間的相關性沒有統計上的意義。有關PPP之說明,請見註七。相關資料請見〈北歐模式〉一文。2011年資料之更新,請見資料表「PPP2011」。
- 家戶所得:為2010年平均每人家戶部門(包含對家戶服務之民間非營利機構NPISH)調整後之可支配所得淨額,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此「調整」之義,說明請見〈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此處的「家戶」乃是國民所得統計中之「部門」,且再除以期中人口數,並無法反映大多數家戶之所得水準,好處僅是方便跨國比較,且最快可取得兩年前之數值。家戶所得調查若能符合跨國比較標準──即等值化,通常最快只能取得三年前之數值。有關PPP之說明,請見註七。
- HMWB:為2010年家戶物質福祉,即依開根法(OECD規模)所計算之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再以〈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之「調整」方法計算,並考慮消費與物價水準,計算「物質福祉」。此家戶所得數值(各國貨幣單位)為各國家戶所得調查結果。資料取自〈各國家戶所得與福祉統計〉一文。如表二所示,無論是生活滿意度(圖一)、還是生活水準(圖二),與「家戶物質福祉」之相關係數,均大於「家戶所得(註四)」與「以民間消費PPP平減之家戶所得中位數」。
- 薪資報酬:為國民所得統計中之薪資報酬除以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此為2010年數值,但為2011年價格(依民間消費平減指數平減)且以2011年民間消費PPP平減。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為所有受僱就業者人數除以「全時受僱就業者」與「所有受僱就業者」之「平均經常週工時」之比值。由於此數值為兩份統計當中之數值相除結果,故其參考價值並不高,其優點只是各國國民所得的標準相同,不像各國薪資調查的標準總是不一。國民所得當中的薪資數值乃包山包海,包含「企業管理階層」之工作收入,亦包含許多「次要工作」之收入,而薪資調查則可能忽略極高所得的受雇者,而次要工作收入很多的國家,其國民所得中之薪資報酬數值會高於其薪資調查之平均薪資數值,例如美國、加拿大、與愛爾蘭等國。而勞動力調查之受雇人數,比起薪資調查,包含更多「部分工時員工」與「學徒」,故部分工時員工與學徒眾多的國家,其國民所得中之薪資報酬數值會低於其薪資調查之平均薪資數值,例如德國。
- 平均薪資:為2010年全時(或由全時當量計算)員工之平均薪資總額(稅捐繳納前),以民間消費PPP平減。此薪資數值(各國貨幣單位)為各國薪資調查之結果,且排除高薪以及和公部門較有關聯之行業別,資料取自〈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然而,稅捐繳納前之薪資並沒有太大的比較意義,因為各國的社會安全制度不同造成員工所付擔之社會安全捐之額度不同,如德國之社會安全捐由員工付擔的比重大於法國,雖然德國在稅捐繳納前之薪資以民間消費PPP平減之值遠大於法國,但兩國在稅捐繳納後之薪資以民間消費PPP平減之值是差不多的。此外,薪資並不會全數花費在民生用品之上,部分要繳納稅捐,部分花費,部分儲蓄,且部分儲蓄用於日後出國旅行或購買國外商品,故以民間消費PPP平減平均薪資,除了消除匯率波動外,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且與民眾感受相差甚遠。於是,考量這些因素,計算「員工物質福祉(註八)」,讓數據更符合民眾實際感受。
- EMWB:為2010年員工物質福祉,即為平均薪資(註七)扣除稅捐(單身標準)並加上工作與家庭相關之津貼(單身標準),再以〈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之「調整」方法計算,並考慮消費與物價水準,計算「物質福祉」。資料來源同註七。如表二所示,無論是生活滿意度(圖一)、還是生活水準(圖二),與員工物質福祉之相關係數,均大於「平均薪資(註七)」。
- 台灣之資料來源請見資料表 BLI_SSDI 之表單「Taiwan」。主計處列出「受雇人員報酬」的原因不外乎是台灣的國民所得統計並未細分至「受雇人員薪資報酬」,故在此結合其他勞動調查之結果,由國民所得統計之「受雇人員報酬」乘以該份勞動調查之薪資報酬佔總報酬比例求得「受雇人員薪資報酬」,此法雖然過於粗糙,但無更好的方法。表單中全時當量受僱就業者人數之「簡單算法」即視部分工時員工為半個全時員工。未標示簡單算法者,乃由工時計算之。由於台灣按僱用型態(全時與部分工時)之正常工時統計始自2011年,故2010年的數值只能推算:假設部分工時員工與全時員工正常工時之比值不變,全時員工與所有員工正常工時之比值出現變化,乃為部分工時員工佔所有員工人數比例變化的結果,如由2010年的5.7%降至2011年的4.8%。估算後,2010年全時員工與所有員工正常工時之比值,為2011年之值的1.004倍,兩者之差異極小。直接以2011年工時計算,薪資報酬(註六)為32,107美元,以估計之值計算,薪資報酬(註六)為32,227美元,而由前述簡單算法所求得之薪資報酬(註六)為32,344美元(部分工時採受訪者自行認定之定義)。
- 國民所得與財富(註三及註四)以及家庭收支調查與薪資調查(註五至註八)各項指標之間之相關係數,請見圖三與圖六底下說明。而生活滿意度(圖一與註一)以及生活水準(圖二),與前述指標(註三至註八)之相關係數,請見表二。
圖三、家戶所得 VS 家戶金融性財富

-「家戶所得」與「家戶金融性財富」之相關係數為0.598,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圖四、家戶所得 VS 家戶物質福祉

-「家戶所得」與「家戶物質福祉」之相關係數為0.844,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圖五、薪資報酬 VS 平均薪資

-「薪資報酬」與「平均薪資」之相關係數為0.892,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薪資報酬」與「家戶所得」之相關係數為0.867,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薪資報酬」與「家戶財富」之相關係數為0.561,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圖六、薪資報酬 VS 員工物質福祉

-「員工物質福祉」與「薪資報酬」之相關係數為0.872,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員工物質福祉」與「家戶物質福祉」之相關係數為0.882,且達統計顯著意義
相關係數 | |||
---|---|---|---|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 |||
1. 生活條件 | 1a. 物質資源 | 5b. 生活滿意度 (更新) | |
好美生活指數 | |||
所得類別 | 0.515 | 0.819 | 0.427 |
家戶所得 | 0.670 | 0.924 | 0.557 |
家戶財富 | ✕ | 0.587 | ✕ |
薪資報酬 | 0.752 | 0.909 | 0.660 |
家庭收支調查與薪資調查 | |||
家戶所得中位數 | 0.787 | 0.924 | 0.724 |
家戶物質福祉 | 0.852 | 0.909 | 0.771 |
平均薪資 | 0.761 | 0.859 | 0.663 |
員工物質福祉 | 0.824 | 0.884 | 0.712 |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 |||
1. 生活條件 | .. | .. | 0.834 |
1a. 物質資源 | .. | .. | 0.687 |
5b. 生活滿意度 (更新) | 0.834 | 0.687 | .. |
Note: -未達統計顯著意義者,以「✕」標示 -數據取自資料表 BLI_SSDI 之表單「Index」 -家戶所得中位數與平均薪資,均以民間消費PPP平減 |
- 「物質福祉」比「直接以PPP平減」更能反映生活水準與生活滿意度!
家戶所得相關指標與「生活條件 」之相關係數:家戶物質福祉>>家戶所得中位數>家戶所得
家戶所得相關指標與「生活滿意度」之相關係數:家戶物質福祉>>家戶所得中位數>家戶所得
薪資所得相關指標與「生活條件 」之相關係數:員工物質福祉>>平均薪資>薪資報酬
薪資所得相關指標與「生活滿意度」之相關係數:員工物質福祉>>平均薪資>薪資報酬 - 「物質資源」是單純以國民所得統計所計算的綜合指數,其與家戶所得相關指標之相關係數,大於其與薪資所得相關指標之相關係數,如:家戶所得大於薪資報酬;家戶所得中位數大於平均薪資;家戶物質福祉大於員工物質福祉。
Part II. 美好生活指數與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之比較
美好生活指數(BLI)共有八個類別可以對應到社會永續發展指數(SSDI)當中的八個主項目,故在此加總分數來比較這兩份綜合指數。BLI八個類別加總分數,對於北歐國家與英語系國家的鑑別度較差,但是SSDI八個主項目加總分數,卻能突顯北歐國家與英語系國家的差異(圖七)。
就加總分數與各類或各項分數做相關分析(表三),結果顯示加總分數呈高度相關,而所得、醫療、與健康三類與其相對應的主項目亦達高度相關。兩者生活滿意度的相關係數接近1,一來是因為資料來源相同,二來是指標數目並未造成明顯差別。唯獨教育類別與其對應主項目的相關係數未達統計顯著意義。
BLI的類別名稱如同標籤,其指標不見得足以反映類別名稱,例如財富與所得的概念不同,卻放入所得類別當中,原來「所得」只是方便標示的簡稱,全稱是「所得及財富」,所得與財富各代表一項指標。這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公民參與」類別名稱上,其全稱是「公民參與及政府治理」,公民參與與政府治理各代表一項指標。從全稱來看,多數詞彙僅包含一項指標,如此指標過少的問題,使得數據盲點沒有其他指標能蓋過。例如公民參與僅包含「大選投票率」這一項指標,澳洲的大選投票率最高,並非代表澳洲的公民參與度最高,因為澳洲是一個大選強制投票的國家。SSDI民主主項目採用經濟學人的民主指數,共包含60項評比。如〈北歐模式〉一文所呈現,民主指數當中的「政治參與」項目就使用多達9項評分標準。由此來看,BLI「公民參與」,與民主指數的「政治參與」相比,顯得過於「狹隘」。
綜合指數很容易出現「指標不盡然反應類別名稱」的問題,例如OECD以平均餘命作為BLI健康類別的兩個指標之一,並不能反映先進國家之間人民健康水準的差異,而令外一個指標「健康自評」與實際上健康水準的差異是相當大的,例如美國的健康自評最高,但美國是已開發國家肥胖人口比例最高,且成人糖尿病盛行率最高的國家,如〈台灣出現的醫療保健水平?〉一文所呈現,以文中的迴歸模型做外插估計,美國的65歲健康人年不只比台灣還少,還是西方先進國家當中倒數的。
相當有趣的是,BLI教育類別分數,與SSDI教育資源主項目分數並不存在相關性。BLI教育類別底下共包含三項指標:成人就學率、PISA成績、與預期教育年數。如〈北歐模式〉一文所述,「PISA成績」與人才、健康、及民主均無相關性可言,而SSDI教育資源主項目分數,與人才、健康、及民主皆呈中度相關。結合本文與〈北歐模式〉一文的數據做相關分析,發現BLI教育類別分數,與人才呈低度相關,與健康不存在相關性、而僅與民主存在中度相關(表四)。
如表四所示,以BLI八個類別與SSDI八個主項目,和人才、健康、民主這三項指標做相關分析,發現SSDI共有19個相關係數大於BLI,而BLI僅5個相關係數大於SSDI。
圖七、美好生活指數 VS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縱軸數值前十名:冰島、挪威、瑞典、丹麥、瑞士、紐西蘭、芬蘭、加拿大、奧地利、盧森堡
-橫軸數值前十名:瑞典、澳洲、挪威、加拿大、紐西蘭、冰島、瑞士、丹麥、英國、美國
權數 | 美好生活指數 |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 相關係數 | ||
---|---|---|---|---|---|
類別名稱 | 指標總數 | 主項目名稱 | 指標總數 | ||
12 | 八類加總 | 18 | 八項加總 | 120 | 0.839 |
1 | 所得 | 2 | 1a. 物質資源 | 4 | 0.819 |
1 | 健康 | 2 | 1b. 醫療保健資源 | 10 | 0.666 |
1 | 教育 | 3 | 1c. 教育資源 | 4 | ✕ |
1 | 工作 | 4 | 1d. 人力資源 | 16 | 0.632 |
2 | 公民參與 | 2 | 2a. 民主 (更新) | 60 | 0.597 |
2 | 環境 | 2 | 4a. 自然環境 | 10 | 0.725 |
2 | 安全 | 2 | 4b. 社會環境 | 12 | 0.446 |
2 | 生活滿意度 | 1 | 5b. 生活滿意度 (更新) | 4 | 0.982 |
Note: -未達統計顯著意義者,以「✕」標示 -加總:加權平均數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架構請見〈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一文之「表三」 -權數乃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主項目之權數,請見〈社會永續發展指數〉一文之「表四」 -數據取自資料表 BLI_SSDI 之表單「Comparison」 |
相關係數 | |||||||
---|---|---|---|---|---|---|---|
美好生活指數 | 社會永續發展指數 | ||||||
人才 | 健康 | 民主 | 人才 | 健康 | 民主 | ||
所得 | 0.641 | ✕ | ✕ | 1a. 物質資源 | 0.732 | 0.606 | 0.619 |
健康 | 0.396 | 0.613 | 0.490 | 1b. 醫療保健資源 | 0.384 | 0.813 | 0.620 |
教育 | 0.376 | ✕ | 0.429 | 1c. 教育資源 | 0.609 | 0.614 | 0.626 |
工作 | 0.695 | 0.606 | 0.692 | 1d. 人力資源 | 0.610 | 0.615 | 0.844 |
公民參與 | 0.314 | 0.543 | 0.577 | 2a. 民主 (更新) | 0.553 | 0.797 | 0.997 |
環境 | 0.339 | 0.438 | 0.675 | 4a. 自然環境 | ✕ | 0.503 | 0.605 |
安全 | ✕ | ✕ | ✕ | 4b. 社會環境 | ✕ | 0.355 | 0.623 |
生活滿意度 | 0.706 | 0.674 | 0.803 | 5b. 生活滿意度 (更新) | 0.679 | 0.676 | 0.816 |
Note: -未達統計顯著意義者,以「✕」標示 -人才:人才吸引力 -健康:65歲健康人年 -民主:經濟學人2011年民主指數(SSDI 2012) -有關人才、健康、與民主指標之說明與更多分析,請見〈北歐模式〉一文 |
附錄、台灣歷年所得與財富
附錄圖一至附錄圖四之資料取自資料表 BLI_SSDI 之表單「FBS」,資料來源為央行與主計處。
附錄圖五與附錄圖七之資料取自資料表 BLI_SSDI 之表單「Income and prices」,資料來源為主計處。
附錄圖一、各部門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之一),2000年=100

圖例縮寫第一碼為部門:H家戶(含NPISH)、G政府、B非金融之企業、F金融機構、T國內全體
圖例縮寫第二碼為資產或負債:A金融性資產、L金融性負債
雖然家戶部門金融性資產之增幅很大,但金融部門金融性負債之增幅更大。家戶部門金融性負債之增幅小,而國內全體部門金融性負債之增幅大,這亦謂著家戶部門以外部門的金融性負債增幅相當大。在金融性資產方面,企業部門的增幅與家戶部門相當,但政府部門則是衰退。
附錄圖二、各部門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之二),2000年=100

對於金融性負債而言,家戶部門之增幅最小,其餘部門之增幅則遠大於家戶部門,而金融部門之增幅最大。家戶部門金融性財富為正值,且增幅大,企業部門之金融性財富卻為負值,且增幅不小。對於政府部門金融性負債而言,從2000年至2007年,僅2003年為負值,而從2008年開始,均為負值,且成長幅度很大。
附錄圖三、金融性資產與負債佔NDI比例(%):家戶部門 VS 政府部門

對於家戶部門而言,其金融性資產與其可支配所得淨額(NDI)完全脫節,前者佔後者比例逐年增加,而其金融性負債與其NDI之增幅大致吻合,前者佔後者比例僅微幅增加。在政府部門方面,其金融性財富在2008年以後,不只呈負值,且相對於其NDI,還愈來愈大。
附錄圖四、金融性資產與負債,與NNI之比值,2000年=100

家戶部門金融性資產與國民所得淨額脫節的情況愈來愈嚴重。富人炒作房地產,並從房市交易獲得鉅額收益,再將這些龐大的資本利得投入金融商品市場,透過炒作金融商品而使家戶部門金融性資產大幅增加。然而,國民所得淨額並非如此簡單就能大幅增加。事實上,國民所得淨額本身就與薪資及家戶所得脫節,民眾並未感受到自己的實質收入如同實質國民所得淨額那樣呈現增加的趨勢。當然,家戶部門金融性財富與民眾感受脫節的程度是更誇張的。
附錄圖五、實質所得與物價,2000年=100

項目:ATE為「平均總薪資」、MHDI為「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PC為「民間消費」
標註:「ph」係指「平均每人」、「d」係指「平減指數」
平減:ATE與MHDI均以民間消費平減指數平減
在實質所得方面,國民所得統計之所得、與薪資調查及家庭收支調查之所得嚴重脫節。人均GDP從2010年至2012年增加47%,人均NNI增加18%,但平均薪資僅增加1%,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卻減少了4%,而家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數亦減少4%,其減幅略大於中位數。在物價方面,雖然民間消費平減指數增加8%,但GDP平減指數卻減少了11%。
附錄圖六、實質所得(之一),2011年價格

項目:NDI為「可支配所得淨額」、ARE為「平均經常性薪資」
標註:「H」表示「家戶部門(含NPISH)」、「a」表示「調整後」
平減:NDI、ATE、與ARE均以民間消費平減指數平減、而aNDI則以實際個體消費平減指數平減
即使計算國民所得統計之家戶可支配所得淨額與其調整後之值,其亦與薪資調查及家庭收支調查之所得嚴重脫節。此兩項所得人均值的成長幅度雖然小於人均NNI,但是其成長幅度亦相當大,對照平均薪資停滯與家戶所得中位數及平均數衰退之情勢,實在相當諷刺。
附錄圖七、實質所得(之二),2011年價格

項目:GVA為「附加價值毛額」、CE為「受僱人員報酬」、AHDI為「家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數」
標註:「ppe」表示「平均每位就業者」、「pe」表示「平均每位受僱就業者」
平減:CE、AHDI、與MHDI均以民間消費平減指數平減
受僱人員報酬包含企業主之工作收入,但其平均每位受僱就者之值的走勢,與AHDI及MHDI相似,同樣處於停滯或衰退的局勢。台灣平均每位就業者所創造的附加價值毛額快速上升,但在所得分配上出了大問題,生產的果實並未分享給大多數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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