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各國家戶所得與福祉統計

一年賺了台幣100萬,是否生活水準就如100萬?除了考慮稅收,家裡有多少人也要納入考量。根據OECD的統計方式,能考量這種負擔,例如4人家戶的負擔為單身家戶的2倍,然後將所得除以調整後的戶量得到調整後的所得,最後進行排列而計算出中位數。以2007年的數據為例,台灣的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約77.9萬,但經OECD的方式調整並重新排列,得到中位數43.6萬元。按匯率換算,雖然只有13k美元,低於韓國的18k,日本的22k,但考量台灣較低的生活開銷與低廉的社會福利,台灣家戶的生活水平躍升為22k美元,略高於韓國22k,但仍低於日本25k。以此標準進行跨國比較,盧森堡、挪威與冰島,是全球家戶生活水平最高的三個國家,英語系國家與其他北歐國家則無明顯差異。

以上述中位數的50%做為貧窮線而得的貧窮率,美國以17.3%高居榜首!日韓澳與美國同樣為貧窮人口最龐大的國家之一。相反地,捷克、丹麥、與冰島則有最低的水平。

OECD的方法乃考量各國有不同的家庭收支調查表式,所以有一定的侷限性,而且每隔四至五年才進行一次資料收集。歐盟統計局則以較縝密的方式進行調查,編制出更適合跨國比較的數據,而且每年都進行調查,因此有較佳的縱向比較。根據歐盟統計局的調查,冰島與挪威為家戶所得最高的國家,而且與盧森堡並列為生活水平最高的三個國家。荷蘭、瑞士、瑞典與丹麥,家戶生活水準亦高於其他歐洲國家。生活滿意度的高低,與此呈高度相關。

§ Contents
…… 1. 家戶可支配所得
…… 2. 等值化
…… 3. 所得分布與貧窮率
…… 4. 台灣的數據

資料表:
HMWB10 (歐洲國家、OECD與台灣,2010年資料) 2013/8/8建立
HMWB07-09 (歐洲國家,2007至2009年資料) 2012/6/28建立
HMWB08S (OECD與台灣,2008年前後資料) 2012/6/15建立

物質福祉計算方式:請見〈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
家戶所得跨時比較:請見〈近期各國房價、所得、與生活水平概況〉一文之 Part II

表一、2010年各國家戶所得與福祉統計
國家物質福祉
€, PPP
(1)(2)
可支配所得
中位數, € 
(1)
貧窮率
T60, % 
(1)(3)
基尼係數
0~1
(1)
物質福祉
US$, PPP 
(4)(5)
可支配所得
中位數, US$ 
(4)(5)
貧窮率
T60, % 
(3)(4)(6)
基尼係數
0~1
(4)(6)
澳洲
........35,000 38,570 21.6 0.334
奧地利
24,700 21,319 12.6 0.263 34,200 31,357 13.8 0.267
  比利時
23,200 20,008 15.3 0.263 32,000 29,221 17.5 0.262
加拿大
........35,600 34,929 19.6 0.320
捷克
13,000 7,451 9.8 0.252 17,600 11,091 11.0 0.256
丹麥
26,800 26,394 13.0 0.278 38,300 39,742 13.2 0.252
愛沙尼亞
10,100 5,598 17.5 0.319 13,600 8,224 19.4 0.319
芬蘭
24,300 21,826 13.7 0.258 33,100 31,463 15.0 0.260
法國
23,800 19,995 14.0 0.308 31,500 27,818 14.4 0.303
德國
23,300 19,043 15.8 0.290 31,400 27,197 15.3 0.286
希臘
14,100 10,985 21.4 0.335 18,900 15,814 21.5 0.337
冰島
23,600 18,973 9.2 0.236 32,300 27,748 11.2 0.244
愛爾蘭
21,800 19,726 15.2 0.298 30,100 28,649 16.2 0.331
以色列
........20,800 18,125 27.5 0.376
義大利
19,100 15,972 19.6 0.319 26,400 23,437 20.1 0.319
日本
........26,400 27,717 22.1 0.336
韓國
........23,100 16,287 20.5 0.310
盧森堡
34,300 32,538 13.6 0.272 48,200 47,907 14.2 0.270
荷蘭
25,400 20,310 11.0 0.258 34,200 29,137 13.5 0.288
紐西蘭
........28,400 25,175 18.1 0.317
挪威
33,600 36,453 10.5 0.229 46,500 52,575 13.0 0.249
葡萄牙
12,900 8,410 18.0 0.342 17,500 12,393 18.3 0.344
斯洛伐克
11,700 6,306 13.0 0.257 16,200 9,752 13.5 0.261
斯洛維尼亞
16,800 11,999 13.6 0.238 23,300 17,961 14.9 0.246
西班牙
16,700 12,514 21.8 0.340 23,000 18,519 22.0 0.338
瑞典
25,700 22,506 14.0 0.244 34,500 31,878 17.4 0.269
  瑞士
27,000 33,936 15.0 0.297 38,600 49,857 15.7 0.298
英國
22,200 17,106 17.1 0.329 30,900 25,237 17.2 0.341
美國
........33,100 29,056 24.2 0.380
台灣
........22,700 13,271 ..0.283
    Note:
  1. 依OECD修正法(EU規模)所計算的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貧窮風險率、與基尼係數,為歐盟統計局之比較基準➀。資料為2010年。
  2. 以德國為基準國,以歐元為貨幣單位。
  3. 以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為切點,未達切點的人數所佔總人數之比率。EU規模之貧窮率又名「貧窮風險率」。
  4. 依開根法(OECD規模)所計算的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貧窮風險率、與基尼係數,為OECD之比較基準➁。
  5. 根據2009年的數據➁,由外插法推算2010年愛爾蘭、日本、紐西蘭、瑞士之數據,而台灣乃根據2007年的數據➂推算。愛爾蘭與瑞士由「OECD修正法所計算的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➀」推算、日本由「家戶所得中位數➃」 推算、台灣由「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➃」推算、而紐西蘭:由「家戶所得中位數➄」推算。
  6. 除愛爾蘭、日本、紐西蘭、與瑞士為2009年,其餘均為2010年。
  7. 表格於2013/8/8建立,數據取自資料表HMWB10。
    〔資料來源〕
    ➀ 歐盟統計局
    ➁ OECD.Stat
    ➂ 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見本文末段
    〈近期各國房價、所得、與生活水平概況〉一文之資料表 HPHDI_trend
    ➄ Statistics New Zealand: Household Economic Survey

圖一、家戶所得與其分配狀況

數據取自資料表HMWB10
縱軸: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購買力
橫軸: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之基尼係數


圖二、2010年歐洲國家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之購買力

數據取自資料表 HMWB10
以德國為標準國
-D1:以第1十分位數計算,不考慮家庭消費支出(共兩項:第1十分位數, E3)
-D5:以中位數計算(共三項:E1, E2, E3)
-D9:以第9十分位數計算(共三項:E1, E2, E3)
物質福祉計算方式,請見〈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



1、家戶可支配所得
家戶包含家庭家戶(family household)、以及非家庭家戶(non-family household)。有關其詳細說明,請點此參閱歐盟統計局的定義

家戶可支配所得即家戶成員能自由支配使用於消費或儲蓄的金額。
歐盟統計局定義為:
家戶可支配所得=家戶所得總額-財產稅-家戶間之固定現金移轉支出-所得稅與社安捐。
其中,家戶所得總額=家戶成員之個人所得總額+家戶層面之所得總額。
其中,家戶成員之個人所得總額
=受僱員工薪資
+自僱者現金總收入或總損失
+社會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撫恤給付+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教育津貼)
其中,家戶層面之所得總額
=財產或土地之租金淨收入
+社會給付(家庭/兒童津貼+住宅津貼+用於蒙受社會排除之群體之給付)
+資本投資之利息、股習紅利收入、與利潤收益
+家戶間之固定現金移轉收入
+未滿16歲成員之收入
(有關其完整的定義說明,請參閱歐盟統計局的說明、以及詳細定義的文件。)


2、等值化
延伸閱讀:所得分配測度新思維, 社會指標統計年報 2008
即使有相同的所得,仍會因為各家戶戶內人口數的不同,而造成各家戶生活水準的差異。換句話說,所得較少的家戶能因戶內人口數較少,而獲得比所得較高的家戶還高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要考量家戶的生活水平,不能直接由家戶所得來比較。相反地,必須考量家戶生活成本。事實上,家戶生活成本不會和戶內人口數成正相關,而是呈現出「戶內人口愈多,當人口增加時,生活成本增加幅度愈小」的結果。在國際上,為了能讓不同家戶所得能在相同基準上比較,常以「等值化」的方式進行調整。

等值化之家戶所得 = 家戶所得/等值係數
等值係數的大小,會因等值化的方式不同而不同!國際上最常用的方式有OECD修正法與開根法。歐盟統計局使用OECD修正法,因此OECD修正法又稱為「EU規模」;而OECD使用開根法,因此開根法稱為「OECD規模」。

表一、OECD修正法與開根法的等值係數
家戶型態OECD修正法開根法
(1, 0)1.01.00
(1, 1)1.31.41
(2, 0)1.51.41
(1, 2)1.61.73
(2, 1)1.81.73
(3, 0)2.01.73
(2, 2)2.12.00
(3, 1)2.32.00
(3, 2)2.62.24
【說明】
14歲以上為大人,未滿14歲為小孩。
家戶型態為 (x, y) 表示該家戶有 x 大人與 y 小孩。
家戶型態為 (x, y) 的等值系數:
OECD修正法 ES(x, y)=1+0.5(x-1)+0.3y
開根法 ES(x, y)=(x+y)^0.5

表二、等值化家戶所得
家戶OECD修正法開根法
(20, 1, 0)20.020.0
(30, 1, 1)23.121.2
(30, 2, 0)20.021.2
(50, 1, 2)31.328.9
(50, 2, 1)27.828.9
(60, 3, 0)30.034.6
(80, 2, 2)38.140.0
(90, 3, 1)39.145.0
(100, 3, 2)38.544.7
【說明】
(I, x, y) 表示該家戶所得為 I,且有 x 大人與 y 小孩。


3、所得分布與貧窮率
以表二的數據為例,在等值化之前,這九個家戶的所得平均數為 56.7,中位數為 50。
在進行等值化時,計算平均數與中位數等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是以家戶數為權重,第二是以人口數為權重。
若以家戶數為權重,平均數 = Σi(Hi.Wi)/N,Wi=1,N=9:
-按OECD修正法進行等值化,所得平均數變成 29.8 ,中位數變成 30.0;
-按開根法進行等值化,所得平均數變成 31.6,中位數變成 28.9。
若以人口數為權重,平均數 = Σi(Hi.Wi)/N,Wi=x+y,N=Σ(x+y)=27:
-按OECD修正法進行等值化,所得平均數變成 32.4,中位數變成 31.3;
-按開根法進行等值化,所得平均數變成 35.0,中位數變成 34.6。
因為使用等值化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衡量所得分配的情形,例如貧窮率為在某個某個所得水準之下的人口數佔總人口的比率,所以等值化均以人口數為權重來計算。

對於所得愈低的家戶而言,勞動所得佔可支配所得的比較愈低,而社會移轉收入如津貼等所佔的比率愈高。例如位於等值化可支配所得第1十分位數的家戶,社會移轉收入所佔的比率超過七成。因此,現金社會給付發放愈多的國家,貧窮門檻愈低的貧窮率會較低,例如歐陸模式的國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40%的門檻,比多數國家還低,但是當門檻拉到70%,差距便縮小了。(歐洲國家各門檻的貧窮風險率的數據請見資料表 HMWB09!)

在家戶可支配所得統計當中,並沒有計入資本利得收入,而且所得分配是累積性的,即單一年份的統計並無法一窺全貌。所以無論是貧富差距或是基尼系數,均無法看出一國實際的所得分配狀況。然而,由於所得分配是累積性的,惡化的財富分配導致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數量減少,此時若不舉債,則會造成內需不振和薪資衰退,導致貧窮人口不斷增加。此時如果舉債,雖能暫時解決內需不足的問題,但依然無法阻止貧窮人口的增加。而「貧窮率」,正能反映實際的所得分配狀況。貧窮門檻應設在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而非50%。這是因為中位數60%的生活水平已經讓人十分痛苦,而50%和40%則是極度貧窮。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一國政府如果一味地發放大量的津貼而沒有解決由失業引起的結構性貧窮問題,儘管極度貧窮的人數較少,但在貧窮邊緣的人數不會因此減少。


4、台灣的數據
台灣2007年的數據取自主計處〈2010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在這份報告第125頁,主計處以IMF估算的GDP之PPP指數平減之,得到24,325美元。然而,OECD國家卻是以民間消費之PPP指數平減之。因為主計處的錯誤,而嚴重高估台灣家庭的購買力。以IMF之WEO資料庫2011年四月版所估算的GDP之PPP指數17.906台幣/美元,將所得數值換算回台幣單位,而得到數值435563。

另外,如〈各國員工平均薪資、物價、稅率、與福祉統計〉一文所述,直接以PPP換算所得數據,只能消除匯率波動,並無法客觀比較購買力。

2 意見:

楊大華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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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華 提到...

主計處對於2007年可支配所得之計算過程如下:799418元/開根號家戶人數3.38人=435563元,為人均可支配所得。435563/17.906 (PPP轉換因子)=USD24,325並未錯誤。│個人見解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