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的家戶所得,為國民所得統計各部門分帳當中,家戶部門(包含對家庭服務之非營利組織,簡稱NPISH)的可支配所得淨額(淨額為毛額減去固定資本消秏),再加上政府部門對家戶部門的社會實物移轉(等於GDP支出面之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主計處稱之為「對家庭服務之政府消費」),最後除以期中人口,作為跨國比較的基礎。2011年全球物價調查的結果(請見〈2011年各國物價調查〉一文),由於跨區PPP的計算方式有了很大的調整(台灣屬於亞太區,以港元為參照貨幣,而日韓則是OECD區,以美元為參照貨幣,亞太區和OECD相連必須透過跨區PPP作轉換),相較依前次(2005年)調查結果所作的往後估計值,台灣的PPP出現很大的變化,台幣的購買力大幅上升。因此,家戶所得在PPP平減之後,台灣在OECD先進國家的排名,大幅竄升。2014年家戶所得,是OECD美好生活指數2016年版本將使用的數據,如下表所示,台灣與OECD先進國家一同比較,高居第八位,但依匯率換算下的數值,卻是倒數的,落在希臘的水平。
此處的薪資報酬,乃是GDP所得面當中,受僱人員報酬底下再細分出來的薪資報酬,再除以國民所得統計架構下的「國內受僱者人數」,最後乘以全時受僱者平均經常週工時對於所有受僱者平均經常週工時的比值,以換算成「約當全時受僱人員」之平均薪資報酬。在2014年的排名中,台灣的薪資報酬依匯率換算,低於希臘,但改由PPP換算,台灣則超過法國。
家戶所得包含薪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其轉移至政府的所得稅亦包含各種直接與間接稅。如果受僱者的收入只有薪資報酬,且不考慮間接稅,那麼他的可支配所得會是多少?依OECD的稅捐模型,可求得在某薪資水平之下,員工所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社會安全捐,而得到淨所得(實拿所得)。社會福利包含現金與實物兩種型式。前者在社會保險計畫之外,主要用於社會救濟,後者主要用於醫療,例如公共醫療支出(如英國公共醫療)、或社會保險之醫療給付(如台灣全民健保)。實物型式的社會福利,主要是普及式的,參與了每一個人的一生,因此給予受薪階級一種「繳稅後可回流的」感受。為了與家戶所得作比較,受僱者所得包含政府社會實物移轉人均值,呈現於下表中。
資料表:Income
跨國比較涵蓋OECD先進國家與台灣,共30國
圖一至圖十的數據取自資料表Income rev1
國民所得相關:簡表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圖五 圖六 圖十
家庭收入調查:圖六 圖七 圖八 圖九 圖十
資料表更新:Income rev1(2016/2/1)
國家 | 家戶所得 US$ | 受僱者所得 US$ | 薪資報酬 US$ | 稅捐/ 薪資, % | 物價水平 US=100 | 家戶所得 US$, PPP | 受僱者所得 US$, PPP | 薪資報酬 US$, PPP |
---|---|---|---|---|---|---|---|---|
![]() | 55,315 | 72,171 | 80,964 | 28.8 | 158.9 | 33,891 | 44,218 | 50,962 |
![]() | 57,812 | 71,670 | 93,740 | 29.3 | 161.5 | 35,788 | 44,366 | 58,047 |
![]() | 52,320 | 66,604 | 79,691 | 31.7 | 130.7 | 37,428 | 47,647 | 60,955 |
![]() | 45,302 | 60,385 | 69,636 | 23.1 | 139.6 | 33,342 | 44,444 | 49,880 |
![]() | 39,101 | 56,903 | 74,429 | 38.9 | 151.2 | 27,059 | 39,379 | 49,218 |
![]() | 40,655 | 52,560 | 55,214 | 25.0 | 136.2 | 28,945 | 37,421 | 40,525 |
![]() | 29,760 | 50,727 | 62,364 | 28.9 | 132.7 | 23,006 | 39,215 | 46,984 |
![]() | 32,508 | 47,063 | 60,194 | 36.8 | 119.2 | 27,886 | 40,372 | 50,491 |
![]() | 30,718 | 46,899 | 57,968 | 33.2 | 128.1 | 24,538 | 37,463 | 45,262 |
![]() | 33,168 | 46,172 | 52,694 | 23.2 | 131.9 | 26,336 | 36,661 | 39,963 |
![]() | 35,888 | 46,082 | 53,528 | 29.4 | 132.8 | 28,003 | 35,958 | 40,318 |
![]() | 35,611 | 45,909 | 51,931 | 24.1 | 116.9 | 30,724 | 39,609 | 44,440 |
![]() | 42,320 | 45,626 | 58,004 | 26.9 | 100.0 | 42,320 | 45,626 | 58,004 |
![]() | 32,919 | 42,980 | 47,833 | 24.1 | 116.9 | 29,667 | 38,733 | 40,915 |
![]() | 30,385 | 42,789 | 46,585 | 19.3 | 133.2 | 25,193 | 35,476 | 34,970 |
![]() | 35,973 | 41,556 | 53,059 | 33.7 | 114.9 | 31,807 | 36,743 | 46,191 |
![]() | 32,991 | 40,665 | 56,640 | 41.4 | 118.0 | 28,722 | 35,403 | 48,002 |
![]() | 34,017 | 36,602 | 48,499 | 36.9 | 110.2 | 32,465 | 34,932 | 44,023 |
![]() | 26,468 | 36,255 | 40,145 | 20.8 | 105.1 | 26,903 | 36,850 | 38,200 |
![]() | 28,875 | 32,770 | 35,886 | 20.5 | 127.3 | 24,001 | 27,238 | 28,190 |
![]() | 21,339 | 31,100 | 36,363 | 23.5 | 100.2 | 22,304 | 32,507 | 36,288 |
![]() | 26,208 | 30,495 | 38,246 | 30.8 | 111.7 | 24,682 | 28,720 | 34,229 |
![]() | 17,041 | 29,709 | 31,124 | 11.6 | 96.6 | 19,585 | 34,144 | 32,234 |
![]() | 15,544 | 21,825 | 21,346 | 5.7 | 51.4 | 31,341 | 44,004 | 41,549 |
![]() | 16,307 | 21,622 | 29,207 | 35.1 | 88.6 | 19,436 | 25,770 | 32,951 |
![]() | 14,905 | 19,860 | 23,505 | 23.8 | 92.7 | 17,631 | 23,492 | 25,345 |
![]() | 16,418 | 18,270 | 21,793 | 26.3 | 88.8 | 19,922 | 22,169 | 24,554 |
![]() | 12,330 | 15,641 | 17,240 | 21.4 | 82.1 | 16,811 | 21,325 | 21,002 |
![]() | 12,694 | 14,001 | 15,831 | 23.9 | 73.6 | 19,366 | 21,360 | 21,507 |
![]() | 11,885 | 13,400 | 14,816 | 23.0 | 69.1 | 19,346 | 21,813 | 21,428 |
-
Notes:
- 家戶所得:家戶部門及對家戶提供服務之非營利組織(NIPSHs)部門之可支配所得淨額(net disposable income),經調整──加上政府部門對家戶部門之社會實物移轉(social transfers in kind received by households from general government,等於政府個體消費支出(individu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of general government),主計處稱之為對家庭服務之政府消費),最後除以期中人口數。
- 受僱者所得:根據OECD稅捐模型(2013年,單身),薪資報酬(下一註解)所對應的淨所得(實拿所得),同家戶所得(上一註解)加上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之人均值。其值介於總收入與淨所得之間,僅台灣是例外。如圖一所示,政府個體消費之人均值標示為「社會福利」,薪資報酬與受僱者所得之差標示為「其他稅捐」。
- 薪資報酬:受僱人員薪資報酬(wages and salaries),除以國內(domestic)受僱者人數,乘以「全時受僱者平均經常週工時」對於「所有受僱者平均經常週工時」之比值,以換算成「約當全時受僱人員(full-time equivalent employees)」之平均薪資報酬。台灣受僱人員薪資報酬,乃結合國民所得統計受僱人員報酬,與勞動統計之受僱人員報酬結構(取自主計處受僱員工動向調查)。
- 稅捐:指在OECD稅捐模型(2013年,單身)當中,員工應繳納的所得稅與社會安全捐(income tax and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若有勞動相關的免稅額,則從中扣除之。淨所得(實拿所得)即為總所得減去此應繳納之稅捐。台灣依受僱人員報酬結構推算經常性薪資,而得到相對應的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個人負擔金額。在勞保方面,因無法得知加班費佔總報酬的比例,故忽略加班費對勞健保投保金額的影響(根據薪資調查,加班費所佔比例很小,所以對投保金額的影響很小)。在健保方面,視加班費以外的非經常性薪資全為獎金(包含紅利),因未達投保金額的四倍,故健保之補充保險費為零。
- 物價水平:民間消費PPP/匯率×100
- PPP: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家戶所得與受僱者所得,而以民間消費PPP平減薪資報酬。實際個體消費(actual individual consumption),即民間消費(private consumption)與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之和,主計處稱之為民間實際消費。台灣並非OECD會員國,故PPP必須自行依公式往後推算。某一支出項的PPP推算值為該項PPP調查值乘以「該年該項平減指數對調查年該項平減指數的比值」,再除以美國該年該項平減指數對調查年該項平減指數的比值。
- 有關細節和資料來源,請見資料表 Income rev1,資料表包含2010年至2014年之數據。
- 民眾感受:平均數受到極端值影響,往往和民眾感受脫節。哪一項國民所得統計相關的數據,比較能反映民眾感受?在此以家庭收入調查的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標準,各項國民所得統計和其相關係數為:受僱者所得0.968>家戶所得0.966>薪資報酬0.962>受僱者實拿所得0.954>未調整的家戶所得0.928(均為2012年數值,依匯率換算)。
【OECD與主計處的疏漏】
在2015年版的美好生活指數/國民幸福指數(台)當中,薪資報酬是2013年的數據。冰島在就業指標當中位居第一,原因之一是薪資報酬被高估太多,高估了將近27%。OECD估計冰島的薪資報酬(PPP)為55,716美元,但根據冰島統計局的數據,即使是總報酬(PPP),也只有48,880美元,而薪資報酬(PPP)僅43,458美元。加拿大的數字也有相同的問題,其薪資報酬應為加幣55579元,但在OECD資料庫中,卻高達60780元,接近總報酬的64523元。至於主計處,因為台灣的國民所得統計並沒有細分出受僱人員薪資報酬,因此主計處試算美好生活指數時,改而使用總報酬,而不是薪資報酬,可想而知,數字必然放大許多。2013年台灣的平均約當全時受僱人員總報酬(PPP)為46,791美元,而推算的薪資報酬(PPP)只有40,311美元。值得一提的是,主計處並非用工時數據去轉換全時約當值,而是直接把1位部分工時受僱人員視為0.5位全時受僱人員,而且主計處所採用的受僱者人數不符合所謂的國內概念,主計處所選取的受僱者只包含本國籍民間勞工,不含外國籍勞工,也不含現役軍人,如此計算當然會高估平均總報酬。主計處所計算的總報酬全時約當值為795312元,但使用符合國內概念的受僱者人數、且依工時轉換的總報酬全時約當值是台幣735470元,兩者落差很大。各國的平均總報酬數據請見資料表之表單「Compensation」。
【國民所得統計的優點】
各國薪資調查的標準不一,在比較上的侷限性較大,但國民所得統計並沒有這個問題。國民所得統計涵蓋整個經濟,但薪資調查通常只涵蓋工商服務業(不含公共行政與國防)。
【國民所得統計的缺點】
此表的家戶收入與家庭收支調查,及此表的薪資報酬與薪資調查,都存在不小的差異。
〔家戶所得〕
外國企業在當地創造大量產值的經濟體,如冰島與愛爾蘭,國民所得統中的家戶所得,會比家庭收入調查結果要低得多。家戶所得是人均值,無法像家庭收入調查那樣得知所得分配與家庭人口結構而求得中位數與等值化(即考量家庭人口結構)之值。根據OECD所計算的2012年平均等值化家戶可支配所得,在匯率換算下,挪威的家戶所得為美國的169%,但在國民所得統計中,其家戶所得只有美國的133%,若未經調整,則只有106%,而絕大多數國家的家戶所得,和挪威一樣,在國民所得統計中都被嚴重低估了。其中,冰島被低估得最嚴重,其家庭收入調查之值為美國的91%,但在國民所得統計中,其家戶所得僅美國的62%,若未經調整,則只有50%。家庭收支調查相關數據請見資料表「OECD」和圖六與圖七。
〔薪資報酬〕
在薪資報酬方面,因為此數據乃結合國民所得統計與勞動統計的數據所計算而得,所以數值有所扭曲,也是無法避免的。國民所得統計中的薪資報酬包含主要與次要工作(即兼職),也可能包含參與工作的公司或準公司企業主的薪資報酬。國民所得統計中的受僱就業者,為國內而非國民的概念,即在一區域內的所有受僱者,包含常住受僱者(包含外國籍)與非常住受僱者(如跨國界工作者),也包含現役軍人,而勞動統計僅限常住受僱者,甚至僅限於本國籍受僱者(如主計處),並排除現役軍人。對於學徒眾多的國家,例如德國,此處的薪資報酬會比薪資調查中的平均薪資要低得多。在工時統計方面,並非所有國家都有經常工時(usual hours,即所有正常工作的時間,但扣除通勤時間與用餐時間)的統計,例如日本和韓國只有實際工時(actual hours,即所有花費在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包含直接性活動與輔助性活動)的統計。而即使是經常工時,也不一定包含超時工時(extra hours,支給或未支給加班費)或加班工時(overtime hours,支付加班費之超時工時)。有關各國工時的資料,請見資料表之表單「WH」。資料表之表單「Eurostat」列出歐盟統計局2010年薪資結構調查(每四年一次,僅限工商及服務業)的數據,在此調查中,部分工時受僱者都個別由其工時轉換成全時單位,再求得所有受僱者的平均薪資,而非此處的薪資報酬是最後才用工時數據作粗略的轉換。兩者相比,有些國家的數值十分接近,有些則相差很多,如薪資報酬至多超出薪資調查值的10%左右。台灣的數據是最粗略的,因為台灣的國民所得統計當中的受僱人員報酬並沒有再細分出薪資報酬,所以只好透過受僱員工動向調查中的受僱人員報酬結構數據去推算。計算結果顯示,2014年數值為平均每月台幣54,025元,但在受僱員工動向調查中的平均每月約當全時受僱人員薪資僅台幣48,173元,前者超出後者的12%。兩者差距太大,可能原因有三:國民所得統計當中的報酬結構與受僱員工動向調查的報酬結構相去甚遠;軍公教的薪資水平高出其他行業太多;參與工作的公司或準公司企業主的薪資所得非常高。
圖一、2014年受僱人員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藍+紅+綠):平均每位受僱人員──全時約當值
淨所得(藍):薪資報酬 - 所得稅與社會安全捐(紅+綠)(為上表當中的「稅捐」)
社會福利(紅):政府部門對家戶部門之實物社會移轉(即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以人均值表示
受雇者所得(藍+紅):淨所得 + 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人均值
其他稅捐(綠):所得稅與社會安全捐 - 政府個體消費支出人均值
圖二、家戶所得VS薪資報酬──以匯率換算

家戶所得:平均每人
薪資報酬:平均每位受僱者──全時約當值
圖三、家戶所得VS薪資報酬──以PPP平減

家戶所得:平均每人
薪資報酬:平均每位受僱者──全時約當值
PPP:家戶所得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薪資報酬以民間消費PPP平減
圖四、受僱者所得

受僱者所得:圖一所示的淨所得(藍)加上社會福利(紅)
PPP: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
圖五、2015年預測

於2016/2/1更新
詳細說明請見資料表Income rev1之資料表「2015」
圖六、家庭收入調查VS國民所得統計

均-NDI(綠):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平均數-家戶部門調整後之可支配所得淨額人均值
NDI-中(紅):家戶部門調整後之可支配所得淨額人均值-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中位數 (藍):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家庭收入調查:加拿大與韓國為2011年數值,而日本為2009年數值,三者皆依2012年價格與2012年匯率換算。而台灣根據2007年數值作推估。固定價格乃依據各國官方標準之全項目消費者物價指數。
國民所得統計高估的國家:紅色直條為正,而綠色直條明顯為負,如美國、以色列、葡萄牙、與希臘
國民所得統計低估的國家:綠色直條為正,而紅色直條明顯為負,如挪威、瑞士、丹麥、冰島、紐西蘭、韓國、斯洛維尼亞、與台灣
圖七、家庭收入中位數與吉尼係數

吉尼係數按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的分布狀況計算
加拿大與韓國為2011年的數值,而日本為2009年的數值
為了使不同年份的所得數值得以比較,加拿大、韓國、與日本的數據依2012年價格與2012年匯率計算
各戶每一人的等值化所得視為相等,為該戶所得除以等值係數。某戶等值係數為該戶人口數的n次方,而n稱為等值彈性。OECD所設的等值彈性為0.5。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僅列出按戶計算的所得中位數,與按人所計算的所得中位,後者的等值彈性為1。主計處除了發布按戶與按人(等值彈性為1)計算的吉尼係數,亦額外列出依OECD之法所計算的吉尼係數(即等值彈性為0.5)。台灣的所得中位數根據〈各國家戶所得與福祉統計〉一文,由主計處所發布之值(PPP)以PPP指數回推求得2007年數值435563,再以等值彈性為1的中位數變化來推估2012年數據。台灣的吉尼係數(0.276)低於OECD先進國家的中位數(0.302),與奧地利同為第十低,但仍高於所得水平相近的中東歐國家(0.250-0.256)。
圖八、中位數VS平均數

所得: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等值彈性為0.5
加拿大與韓國為2011年的數值,而日本為2009年的數值
根據主計處《2008年社會計標統計年報》概述當中的「2007年全體家庭所得分布圖」,等值彈性為0.5的所得中位數為平均數的0.84倍,而當年等值彈性為1的所得中位數亦為平均數的0.84倍。在此,以等值彈性為1的中位數變化來推估等值彈性為0.5的中位數,也以等值彈性為1的平均數變化來推估等值彈性為0.5的平均數。2012年等值彈性為0.5的中位數為平均數的0.85倍,而同年等值彈性為1的中位數亦為平均數的0.85倍。
雖然台灣的吉尼係數為第十低且相對貧窮率更是低五低(圖九),但中位數與平均值的比值偏低,反映出偏高的右偏度。這意謂著台灣的高所得者把平均數拉高頗多。從圖七至圖九來看,台灣與OECD先進國家相較,多數人的所得水準相近而且偏低,但高所得者與多數人的差異頗大。
圖九、相對貧窮率

所得: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等值彈性為0.5
加拿大與韓國為2011年的數值,而日本為2009年的數值
為了使不同年份的所得數值得以比較,加拿大、韓國、與日本的數據依2012年價格與2012年PPP計算
主計處追隨OECD的腳步,計算貧窮線為家戶等值化(等值彈性為0.5)可支配所得中位數50%的相對貧窮率。台灣的相對貧窮率(7.7%)低於OECD先進國家的中位數(9.4%),且與荷蘭同為第五低。各國的貧窮線絕對值,以民間消費PPP平減,為此圖縱軸數值的一半。台灣的貧窮線絕對值,高居第六,僅低於盧森堡、瑞士、挪威、美國、與澳洲。貧窮線為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的相對貧窮率,請見資料表的表單「Distribution」。
圖十、家戶物質生活水平

物質生活水平:家戶等值化可支配所得(等值彈性為0.5)+ 政府對家戶的社會實物移轉人均值
跨國比較:以實際個體消費PPP平減
中位數50%生活水平:藍
中位數60%生活水平:藍+紅
中位數生活水平:藍+紅+綠
加拿大與韓國的家戶所得為2011年的數值,而日本的家戶所得為2009年的數值,三者皆以2012年價格計算
各國平均每人政府對家戶之社會實物移轉,與實際個體消費PPP,均為2012年數值
家戶可支配所得,並不完全反應福祉,因為還缺少政府對家戶的社會實物移轉。要計算各個家戶所獲得的社會實物移轉,近乎不可能,但由於社會實物移轉多數具有普及性且參與每個人的一生,因此將家戶所得加上政府對家戶的社會實物移轉人均值,來進行家戶福祉的跨國比較。在所得中位數50%的生活狀況之下,物質生活已經相當匱乏,但各國匱乏的程度並不相同,如此圖所示,盧森堡、北歐、瑞士、與荷蘭的匱乏程度最低,其相對貧窮人口,受惠於較高的收入水平(尤其是挪威和瑞士)或是較充沛的實物型社會福利(如公共醫療)。美國的匱乏程度剛好位居OECD先進國家的中段,而希臘的匱乏程度最高。台灣與美國相當,匱乏程度比日韓小。在激進的右派人士眼中,美國窮人的物質生活水平勝過所有西歐國家的窮人,但這是沒有根據的,而且事實剛好與他們所想的相反。在法國東邊的所有西歐國家,在所得中位數50%的生活狀況之下,物質生活的匱乏程度都比美國還要小。如果生活遇到巨變,需要使用醫療服務,那些沒有醫療保險的美國窮人,其匱乏程度肯定是先進國家之末。美國直到2014年,醫療服務才成為人人可獲得的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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